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,规范医保用药管理,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政策法规精神,制定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方案》)如下。
一、目标任务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,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,完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。统筹疫情防控、参保人员需求和基金支付能力等开展2022年药品目录调整工作,努力使药品目录结构更加合理优化、管理更加科学规范、支付更加管用高效、保障更加公平可及,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。
二、调整范围
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功能定位、药品临床需求、基金承受能力,2022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:
(一)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
符合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,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,可以申报参加2022年药品目录调整。
1.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(含,下同)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。
2.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,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。
3.纳入最新版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》的药品。
4.纳入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(2018年版)》的药品。
5.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,且于2022年6月30日前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。
6.2022年6月30日前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。
(二)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
1.2022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。
2.202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,且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,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,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。
3.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,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,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。
4.符合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药品。
(三)其他
1.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。
2.完善药品目录凡例,规范药品名称剂型,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、目录分类结构、备注等内容。
3.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2年6月30日为准。
4.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,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。